轉知「各級學校務必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宜」,敬請配合辦理

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字號:九八電郵字第023號
主旨:轉知「各級學校務必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宜」,敬請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台電字第098 005933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轉法務部「各級學校務必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宜」,該函內容如下,敬請全校師生參照遵守:
(一)按「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法令,其內容應包括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等事項。」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34條所明定。另依此法第2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上開規定亦準用於非公務機關。各級學校自應依照上開規定,確實管理維護保有之個人資料安全,以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二)近來報載學校校長似涉嫌洩漏學生個人資料,請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檢附法務部函及自由時報2009年3月21日新聞報導影本2張(詳參附件)。
四、參考法規:
  (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Ҧ&Lcode=I0050021
(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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