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修訂「資訊資源管理辦法」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敬請詳閱

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字號:九七電郵字第005號
主旨:本校修訂「資訊資源管理辦法」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敬請詳閱
說明:

本校修訂「資訊資源管理辦法」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業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並於97年1月7日奉校長核准備查在案,敬請參閱。

【修訂摘要】
第三條 第二點
各單位因應特殊需求使用之工作站、伺服器、及教學用個人電腦設備預算,應由需用單位自行編列。

第三條 第五點
全校之資訊設備 (不含專屬系統之工作站、伺服器及特殊規格專用電腦) 維護費由電算中心統一編列。

第三條 第六點
校園網路(含各單位有線及無線網路)由電算中心編列預算架設並維護,各單位因教學或特殊需求所建構之網路則自行編列預算架設並維護。

第四條 第一點
為配合資訊設備符合本校整體方針,購置或維護資訊設備時,應會電算中心,加以評估並提供建議。

第四條 第二點 
(三)各單位購買之專屬系統工作站、伺服器及特殊規格專用電腦,應規劃未來軟硬體維護預算。

第四條 第二點
(四)各單位購買之電腦、工作站及伺服器,其規格應含三年(含)以上保固,即保固期間內維護人工及零件費用全免,若廠商為經銷商,需提供原廠保固證明。

第六點 第一點
本校在職人員對其使用之設備有善盡保管與維護的義務與責任,任何人為損壞或遺失,保管人應負維護及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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